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解答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如何全面完整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结合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和疑点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部门预算中采购性支出的细化,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作用?

从财政支出角度看,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执行环节,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是在执行已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作用和功能定位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用以划定某部门、某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就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二是用于控制后续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以及金额大小,是确定采购模式、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严肃性与部门预算等同。

三、如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从资金性质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与《政府采购法》立法时的解释相比,实际上淡化了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此既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二)从目录和限额标准角度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本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可以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的具体体现。

就中央预算单位而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常列入的为需求普遍、通用性强的项目,这一部分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受第三部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约束。第二部分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常列入的为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该部分所列项目具有明显的部门特点,通常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同样不受第三部分的约束。第三部分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第四部分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该部分主要用于确定采购方式。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果属于,应编制采购预算,无需考虑是否超过100万元的限额标准。这也是为什么部门预算表中会出现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原因。其次,判断不属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采购项目是否超过100万元或120万元,如果超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

采购需求应依据采购标准确定,采购标准应根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一)经费预算标准。它是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依据经费预算标准制定。

(二)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配置资产的实物数量、价格、性能规格标准等。目前,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标准,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初步形成了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三)技术和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在确定技术或服务标准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同时,应根据性能和功能性要求列出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指明某一特定品牌、商标、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等。

(四)历史成交结果。在没有标准参照的情况下,可参照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也可横向参照同行业类似项目成交结果。

五、单位自有资金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吗?如果没编还能开展采购吗?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因此,单位自有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单位资金安排”栏填报并勾选政府采购标识。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将无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确定采购品目?

政府采购品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对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pdf,准确选择至末级品目。

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合并编报问题?

各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是否在同一个预算项目下、是否有利于项目组织实施的原则自行决定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是否合并。

八、一次采购,续签2年与一签三年的项目,按1年还是3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次采购,采用续签方式的,按1年编制。如果年度预算有保障,采用一次签订三年的合同,采购预算则按照三年预算总和计算在年初进行编制。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金额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达到标准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如某物业项目,每年服务费用为150万元,如拟一次签订三年的合同,采购的预算应该是三年预算的总和,即按450万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如果采用一次采购,后续2年一签的方式,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为150万元。

九、预算编制时“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栏目,不预留可以吗?预留了是否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必须全部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留该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份额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在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具体项目的预留份额作调整,需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和备案。

十、漏编、错编政府采购预算怎么办?

由承办单位通过OA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预算调剂程序,由采购办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调入(出)政府采购预算。

十一、年中追加资金需要采购的,如何列政府采购预算?

由承办单位通过OA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预算调剂程序,调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办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

十二、已开展采购活动(已发采购公告),未支付资金的,年底资金收回怎么办?

收回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年政府采购预算。

十三、预算编成一个大项目,执行中分成不同项目分别采购,算规避政府采购或规避招标吗?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批复的项目需要拆分执行的,原则上应将该项目分成不同的采购包合并采购。如拆分后均属政府采购,可以分别采购,不构成规避政府采购。如400万以上项目拆分后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不构成规避公开招标。因此,政府采购预算应尽可能编实编细,避免执行时拆分,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预算编得不准确,后期需要调整怎么办?

金额增减,按预算调剂程序,调入(出)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不变,采购品目有变化或者单价和数量变化,由承办单位通过OA提交申请,采购办向教育部备案。

十五、单位工会购买职工过节福利,要不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单位工会是职工自发的群众组织,工会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不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十六、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志愿者等)支付劳务费,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需要编政府采购预算吗?

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需要编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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