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之一,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因其缺乏有效竞争而备受各方关注。近年我校采购实践中,存在部分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合理、论证人员选择不规范、论证意见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校各单位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是充分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要求,从而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应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的,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失败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批准。

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设备用途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如属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项目,拟一次性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还应当在正文中明确采购时限、每年预算金额、合计预算金额等)、经费卡号或预算批复文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明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几种情形,拟定的唯一供应商(指制造商,非代理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其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原合同复印件,确认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2)论证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非本校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附件1)。论证专业人员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选定,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附件2)。论证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

(3)成本核算说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提供成本核算说明(附件3)。

(4)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附件4)。由项目单位签名后送至采购办。

(5)属于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提供论证材料。

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以下材料:

(1)单一来源政府采购审核前公示截图。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指制造商,非代理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公示无质疑说明。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说明的时间应当晚于公示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中的(1)(2)(4)(5)项。业务主管部门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出具无质疑说明,经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开招标失败后

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项目单位向采购办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批准。

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设备用途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3.招投标中心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4.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5.成本核算说明。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须提供成本核算说明(附件3)。

6.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附件4)。由项目单位签名后送至采购办。

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继续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以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采购办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采购办应当通知项目单位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采购办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不能一味描述该供应商如何好、如何适合该项目,以及阐述继续使用该供应商对项目实施的稳定和推动具有较好作用等不相关的内容。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况调整。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拟向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另行规定。

(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所用的金额均应当采用人民币。

联系电话:2181312

邮箱:cgb@xmu.edu.cn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docx

附件2: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信息表.docx

附件3:成本核算.docx

附件4: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意见.docx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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