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次数:

厦门市自2014年5月1日起提高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同时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主要的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之后不再因补贴标准或职工职务、职称变动调整补贴金额。

二、本人或其配偶按下列价格标准购买住房的,相应面积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扣减这部分面积后,未达标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发放。

(一)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等价格购房的;

(二)购买其他优惠政策住房超过标准面积加价部分的单价低于同年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

三、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已按月发放补贴的职工待符合一次性或预支发放条件时,可一次性提取账户结存的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月份按照1300元/平方米的新标准计发补贴。

四、取消《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中规定的“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工龄增发0.7%的补贴”的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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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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