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专家公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专家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

2018年12月25日

厦门大学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厦大资产[2018]39号

第一条为促进校外专家来校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专家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公寓是学校为来校进行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或其他重要专家提供的短期居住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家公寓是指思明校区的国光高级专家公寓和敬贤普通专家公寓。

第三条专家公寓优先保证学校聘请专家的住宿需求,房源许可时再安排学院(研究院)邀请专家的住宿。

第四条专家公寓管理机构

(一)网红八月未央短裙套装(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专家公寓的统筹规划和装修改造,制定专家公寓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制定专家公寓管理服务方案,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向资产处报送年度专家公寓入住需求、审核学校聘请专家的入住资格和入住期限,审批和结算专家住宿费用等工作;

(三)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审核本单位邀请专家的入住资格和入住期限,审批和结算专家住宿费用等工作;

(四)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办理住宿费用结算、核拨专家公寓建筑修缮、室内设备设施配置及日常维修与保养费用、服务费用等工作;

(五)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是学校指定的专家公寓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专家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资产处开发专家公寓管理系统用于专家公寓的全流程管理。

专家实际工作单位应在专家入住前两周在专家公寓管理系统提出房源申请;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确定专家入住的专家公寓类型、住宿期限和经费支出卡号;资产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安排房源;专家实际工作单位负责通知专家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应及时在专家公寓管理系统登记专家入住和退房信息。

资产处每季度向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发送专家公寓住宿费用及明细清单,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应在两周内完成核对并在系统上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资产处编制结算清单。财务处根据资产处提供的结算清单将住宿费用从人事处、各学院(研究院)指定的账户划转至专门账户。

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根据管理服务合同每年向资产处提出支付服务费申请,资产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审核意见拨付服务费。

第六条专家公寓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高级专家公寓连续住宿在30天内的(含30天),每天收费为500元/套;第31天开始,每天收费为400元/套;

(二)普通专家公寓连续住宿在30天内的(含30天),每天收费为200元/套;第31天开始,每天收费为150元/套。

第七条专家住宿费用包括水、电、网络、数字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但不包括住宿期间专家选择的其他增值服务费用。

专家选择其他增值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第八条专家入住专家公寓期间,应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电器,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遵守校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在专家公寓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改变房屋室内结构、破坏室内设施、进行违章搭建或在公共区堆放物品。

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直至取消入住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如专家公寓所有房源已使用完,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可安排专家入住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经营的宾馆,具体收费标准由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与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商定。

第十条专家实际工作单位在翔安校区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入住专家公寓或翔安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入住翔安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的收费标准由人事处或各学院(研究院)与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商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大学外国专家公寓管理办法》(厦大资产〔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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